【48812】眉山市彭山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眉彭市监处分〔2023〕176号)
来源:开云kaiyun登录网页 发布时间:2024-07-20 10:45:35
2023年6月5日,彭山区新华眼镜希望城店运营者周林授权托付店长徐华明到我局承受问询查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3日处理了《营业执照》,于2017年12月28日处理《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从事医用光学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的出售,《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12月27日。到案发时,当事人《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已超越有效期,店内仍摆放运营有第三类医疗器械优菲视软性亲水触摸镜50盒,出售价格118元/盒;爱维舒月抛(库博光学)56盒,出售价格108元/盒;库博光学倍明视、倍诺60盒,出售价格188元/盒;海昌清妍智眸半年抛35盒,出售价格80元/盒;海昌清妍智眸季抛26盒,出售价格55元/盒;库博光学珂朗清日抛39盒,出售价格308元/盒;库博光学宝舒润日抛47盒,出售价格268元/盒;卫康(美瞳)日抛205盒,出售价格128元/盒;上述产品货值金额78306元。当事人的医疗器械运营答应已超期,在没有处理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连续的情况下,仍未中止出售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办理的软性亲水触摸镜等产品。
当事人能供给上述隐形眼镜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查验陈说、购进收据等,实行了进货查验责任。
1.运营者周林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3.现场查看笔录、现场查看相片、《问询笔录》,证明当事人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过期后仍运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书证;
4.软性亲水触摸镜等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资料、购进收据,证明当事人购进隐形眼镜途径合法,实行进货查验责任的书证。
依据以上查明的现实,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眉彭市监罚告〔2023〕176号),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说、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处理连续手续仍持续运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担任药监办理的部分请求运营答应并提交契合本法令第四十条规矩条件的有相关的资料。”和《医疗器械运营监督办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有效期届满需求连续的,医疗器械运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作业日至30个作业日期间提出连续请求。逾期未提出连续请求的,不再受理其连续请求。”的规矩。
依据《医疗器械运营监督办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损害结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医疗器械运营答应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处理连续手续仍持续从事医疗器械运营活动。……” 的规矩进行处分。
鉴于当事人在案子查询过程中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管部分查询,自动供给依据资料。契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分裁量权适用规矩》第十条第(十)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从轻行政处分:……(十)活跃尽力合作药监办理部分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依据资料的;……”的规矩,我局决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分。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办理法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器械运营监督办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矩,依据《医疗器械运营监督办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法律规矩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矩,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分